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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作業規定」,並自發文日起生效。原「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併同廢止。
附訂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作業規定」
部 長 邱國正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作業規定
一、為妥善執行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所定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患病不堪行動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患重大疾病,或因受傷致無法接受召集,在應召日起三日內無法行動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接受治療未滿六個月或滿六個月未痊癒:檢附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地區級以上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衛生福利部核發之效期內重大傷病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輕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國軍醫院、直轄市、縣(市)衛生局、鄉(鎮、市、區)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核發之證明文件。
(二)
召集期間正值重大傳染性疾病流行,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管隔離、檢疫或需自主健康管理: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境健康聲明及居家檢疫(隔離)通知書、居家隔離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書面文件。
三、前點患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之後備軍人申請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應協助申請之後備軍人重新判定體位。
四、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日內:檢附結婚登記預約單或里(村)長證明書,並應於解召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書面文件。
(二)
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或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檢附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及戶口名簿影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夫妻關係之書面文件。
(三)
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檢附記事欄未省略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
(四)
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檢附國軍醫院或公(私)立醫院(所)診斷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效期內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及記事欄未省略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
(五)
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檢附死亡證明書、訃聞及全戶(除戶)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書面文件。
五、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認定標準第四條所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者,應檢附應召員學籍證明書、在學證明書或經學校蓋章證明無訛之學生證影印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學生身分之資料。
國外學校學生應出具足資證明學生學籍之書面文件。
六、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認定標準第五條所定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應檢附開會通知單等出席會議之書面文件。
七、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認定標準第六條所定因事赴國外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公告召集日程前已出國(境),確定無法於召集前返國者:檢附切結書、護照影本或機票影本等足資證明召集日程前已出國之文件。
(二)
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者:檢附切結書、護照影本、機票影本、購票證明、旅遊契約書、出差證明或工作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公告召集日程前已排定出國(境)行程之書面文件。
八、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認定標準第七條所定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應檢附切結書、船籍公司開立之出航通報名冊及港區巡防單位查驗核准出航之書面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航行國外之書面文件。
九、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認定標準第八條所定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為召集期間因案羈押中或執行徒刑、拘役者,應檢附法務單位出具之在監證明、裁判書、押票及相關書面文件。
十、申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及認定標準第九條所定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檢附交通延誤地區憲警機關開立之書面證明文件;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檢附村、里長開立之書面證明文件。
(二)
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
1、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或本人與配偶,同時應召,經擇一免除本次召集: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協議證明書。
2、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或配偶在營服役中: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在營(學)證明書。
(三)
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
1、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檢附訓練或講習計畫、課程實施表、受訓人員名冊,並於解召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檢附訓練機關開立之結(完)訓證明、在訓證明或學員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2、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檢附准考證等核准考試資格書面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並於解召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到考證明。
3、擔任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輔導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檢附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開立之當年度任用命令。
4、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及擔任所屬部落舉辦歲時祭儀工作人員之書面文件。
5、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聘(任)期在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檢附當年度蓋有學校章戳之課表、聘書或在職證明等在校任職之書面文件。
6、經常僱用員工數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有影響營運之虞,經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本次召集:由應召員向所屬企業提出申請,所屬企業擇定免召人員後,檢具中小企業證明、應召員在職證明、影響公司營運證明,向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四)
於召集期間無法接受召集,應檢附下列資料:
1、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或留置、管收或其他拘束、限制人身自由之處分、裁判在執行中,檢附法務部所屬機關開立之通知等書面文件。
2、參加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之戒治療程,檢附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公(私)立毒品戒治機關開立之書面文件。
(五)
其他經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認定,無法接受召集之特殊情形:檢附足資證明事實之書面文件。
十一、代為申請免除本次召集者,應檢具當事人委託書及代辦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佐證資料。
十二、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接獲第十點第一項第五款之申請時,應完成相關資料蒐整,呈報上級地區後備指揮部,經調查屬實後,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准。
十三、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於接獲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申請後,申請人於辦理期間有戶籍遷移或異動者,該指揮部(服務中心)應於核定後,移轉有權機關列管。
十四、經核定免除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再次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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