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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農授防字第1101488364號

    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申請程序及審核原則修正規定

    一、申請程序

    (一)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針對特定物質或產品主動評估,或由申請人填具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產品申請表(參閱農藥資訊服務網/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專區)檢附文件提出申請。

    (二) 申請案由防檢局受理,經防檢局審查或其農藥技術諮議會審議通過後,由農委會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及公告。

    二、應檢附文件

    (一) 理化資料

    1、組成成分及其含量。

    2、來源及製程說明。

    3、基礎理化性及物質安全資料。

    (二) 毒理資料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包含對人畜毒性、環境影響及殘留風險)。但組成分屬食品、公告之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或可添加之其他成分(名單可參閱農藥資訊服務網/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專區)之一者,得免檢附。

    (三) 藥效資料(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及其使用方法及範圍已公告者得免檢附。)

    1、田間藥效測試或相關科學研究報告文獻。

    2、使用方法及範圍。

    3、申請增加使用範圍時,應檢附藥效相關資料。

    (四) 其他資料

    1、產品標示樣張。

    2、其他指定文件。

    三、審核原則

    (一) 應符合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定義,且具有基本之藥效。

    (二) 安全性高(低毒性、無環境危害、免定殘留容許量),原則上應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新開發之合成化學物質。

    2、天然原料不具安全消費歷史,或曾對人、畜、禽及水產動物發生毒性危害之事件。

    3、哺乳動物口服急性毒性試驗或文獻報告半數致死劑量(LD50)小於2,000 mg/kg。

    4、哺乳動物重複暴露(二十八天以上)試驗或文獻報告之無毒害劑量(NOAEL)小於500 mg/kg,或任一試驗劑量造成明顯神經毒性症狀、生殖毒性或發育毒性。

    5、致變異性試驗或文獻報告之結果為陽性反應。

    6、水生物生物累積試驗或文獻報告生物濃縮因子(BCF)大於一百,或辛醇水分布係數之對數值(log Kow)大於二之物質(不含無機物)。

    7、水生物急性毒性半數致死濃度(LC50)小於100 mg/L之物質(不含無機物)。

    (三) 組成成分屬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管者,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四、產品登錄作業

    (一) 經農委會公告之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二) 經農委會公告之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於該等產品上市前應主動填具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產品申請表(參閱農藥資訊服務網/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專區)向防檢局申請產品登錄;且同一登錄字號之產品,其標示之型式及顏色應相同。

    (三) 經防檢局完成登錄之產品,其相關資訊將刊載於防檢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