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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務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僑生聯字第1100500542號

    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第二點

    委  員  長 童振源

     

    僑務委員會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0年12月24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030473381號函分行,並自90年12月28日施行

    中華民國92年11月11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2304869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點
    ;並自93年11月1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09930245561號令修正發布第3、5、6點
    ;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輔在字第1010500618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10501058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20501216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8050300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10050054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二、本要點所稱僑生,其範圍如下:

    (一) 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教育部分發有案者。

    (二) 自行回國經本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有案者。

    (三) 經教育部核准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含僑生專班)者。

    (四) 分發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者。

    (五)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進入科大端預修、預實習者。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僑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已來臺入學且家境清寒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經校方審查符合資格,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補助百分之五十。

      各校應就前項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程序後,按審查結果造冊函送本會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來臺入學之僑生及第三十三期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依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之規定予以補助,不適用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