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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5558B號

    訂定「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

    部  長 潘文忠

     

    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委託辦理甄選審議基準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以下併稱委託單位)落實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所定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甄選審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為辦理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本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級主管機關),應組成工作小組;各級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委由委託單位組成之。

      依前項組成之工作小組,置成員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代表,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首長指定之;其餘成員,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就嫻熟職場教保服務制度之教保及財務會計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增聘場地管理機關(構)或單位代表。

      各級主管機關組成之工作小組,於辦理本機關以外之案件時,除前項成員外,應增聘委託單位代表;委託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辦理本單位案件時,除前項成員外,應增聘各級主管機關代表。

    三、前點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非營利法人資格審查意見之擬具。

    (二)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經營計畫書審查意見之擬具。

      前項審查意見,應作成書面報告(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四、各級主管機關或委託單位應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責成其工作小組完成書面報告,並送各級主管機關。

    五、工作小組辦理第三點第一項任務時,涉及工作小組成員或與成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成員應自行迴避,並就相關事項予以保密;其相關切結書,如附件四之一及附件四之二。

    六、本辦法第七條所定之審議得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之各級審議會,依下列項目,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其細項及配分,規定如附件五:

    (一) 非營利法人承辦能力。

    (二)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營運管理。

    七、審議會進行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時,非營利法人應指派代表到審議會簡報及答詢,各級主管機關並應邀請工作小組代表列席;流程如附件六,評分表如附件七之一、附件七之二及附件八。

    八、各級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工作小組書面報告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審議會完成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

      各級主管機關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審議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九、委託辦理案之甄選審議結果,應由組成審議會之機關通知委託單位。

      委託單位應將同意結果及締結契約之期限通知非營利法人,契約格式如附件九;並應公告於資訊網站。

      委託單位未予同意者,應通知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