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臺教社(二)字第1100031700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九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十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應優先予以經費補助: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

    (1) 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通過之申請單位,得依下列規定成立樂齡學習中心:

      新辦樂齡中心:新承辦之團隊。

      續辦樂齡中心:由原承辦之團隊辦理,或由原樂齡中心策略聯盟單位接辦。

      優質樂齡中心:續辦樂齡中心於前一年執行成效良好,且直轄市、縣(市)訪視為優等以上者,得推薦為優質中心。執行成效檢核項目包括課程內容、課程比例、特色課程、服務社團及拓點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薦一所優質樂齡中心為限。

      樂齡示範中心:成立後未曾更換過承辦團隊,且申辦前二年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均為優等以上,得推薦為該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後,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成立。

      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之中心: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人數超過二萬人者,得加設一所樂齡學習中心。

      樂齡示範中心及優質樂齡中心,應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未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之地區,辦理其他有關高齡教育之相關事宜。

    (2) 樂齡中心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 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發展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準備。

      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之進修課程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 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強化訊息傳遞。

    (5) 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團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式呈現。

    (6) 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型成為樂齡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2、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本部培訓合格之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以下簡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計畫整體規劃辦理;其課程內容安排,需由帶領人整合適當之學習主題,依成員需求規劃,學習主題時間或占比以及學習主題類別依本部公告之實施計畫規定辦理,並應融入政策性宣導課程。帶領人與成員依需求排定課程如下:

    (1) 高齡相關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 健康休閒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養生保健、高齡體適能、自主生活管理及情緒管理等知能為主。

    (3) 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

    (4) 重點政策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等。

    (5) 其他學習課程:以得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志工服務等。

    (二) 公私立大學校院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課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酌調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 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 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及養生保健等知能為主。

    (3) 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包括自創課程)等為主。

    (4) 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亦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 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志工服務。

    (三) 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及高齡體適能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

    5、如申請高齡自主學習團體活動,其課程內容安排及課程分類,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區)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併同訪視輔導及培訓計畫,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3、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計畫整體規劃辦理,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二) 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三) 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1、申請期間如下(分三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 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2) 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3) 每年九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程表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善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學習環境。

    (二) 各單位執行樂齡學習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 各單位辦理樂齡學習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成果報告之公開資料,不得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 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