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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國規委會字第1100064457號

    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

    部  長 邱國正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國防部受理級別認證申請,應委託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之民間團體擔任公正第三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申請廠商填具之申請書、文件及資料,完成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區分及鑑別。

    二、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評鑑事項(如附表一)及評鑑基準(如附表二)評鑑申請廠商級別為甲級、乙級、丙級或未達認證級別。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