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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令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館政風字第1100002345B號

    訂定「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監視錄影系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監視錄影系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

    館  長 孫維新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監視錄影系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館政風字第1100002345B號令

    一、目的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調閱監視錄影資料、健全錄影系統管理,並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 有關本館監視錄影系統設備之影像資料管理、調閱、複製及利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資料,係指本館既有監視系統裝置範圍內提供調閱相關錄影位置、畫面收錄之錄影資料,錄影資料有效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14天。

    (三) 申請人需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

    三、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管理

    (一) 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之影像資料應妥善保管,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不當使用或洩漏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 已錄製之影像資料應保存14天,除受檢、警等機關通知,因偵辦案件或業務需要,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即可覆蓋錄影影像或銷毀之。

    (三) 各錄影單位(生物學組、人類學組、科教組、展示組、營典組、秘書室、人事室、管理中心)應指派專人管理、巡查錄影系統,如發現系統或設備損壞、故障等異常狀況,應即通報修繕。

    (四) 本館基於管理之必要,前項專責人員可內部先行查閱及事先轉錄該申請之監視錄影檔,但未經簽核不得提供、散佈或公開。

    四、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調閱及複製

    (一) 警察、司法等調查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行文本館調閱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並得複製。遇有緊急情形,派人親至本館或所屬園區調閱,未出示公文者,應填具申請表及事後備文補正,並請本館駐警或園區人員陪同辦理。

    (二) 為避免侵害第三人之人格權,並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本館提供去識別化之截圖,予申請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必要之協助。

    (三) 前2項申請需填具「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申請表」(如附表1),應經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督勤主管(指假日及非上班時間之輪值督勤主管)審核同意,始得調閱或複錄;申請案極具社會矚目或爭議,始例外陳核第一層決行。

    (四) 調閱/複製申請表等書面紀錄,請各受理組室依檔案法規定辦理歸檔保存。

    (五) 調閱機關申請複製影像、申請人在無侵害第三人人格權考量下始得申請複製影像,並應自行準備存放錄影資料經格式化之儲存工具,並於領取錄影資料時填具領據乙份(如附表2)。

    五、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利用

    (一) 調閱內容僅提供當時現況參考,除核准之申請目的外,申請人不得對外公開散佈或有違反法律規範之利用。

    (二) 未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之爭議,申請人自負其責。

    六、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