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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一百一十年度時尚跨界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一百十年度時尚跨界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一百十年度時尚跨界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一百十年度時尚跨界活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計畫補助類別
(一)
第一類:國外時裝週展演
1、補助內容
參加一百十年度國外時裝週動態秀展演活動。
2、補助項目
(1)
展演活動報名費:參與時裝週動態秀展演活動之報名費。
(2)
國際往返機票費:以補助兩人為限,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時裝週舉辦地為原則。
(3)
場地租金:辦理活動臨時租用展覽場地之租金。
(4)
場地佈置費:辦理活動燈光、音響、舞台、看板之展覽裝潢相關費用。
(5)
作品運輸費:參展作品之國外來回運送費用(含通關)。
(6)
作品保險費:展演作品之保險費用。
(7)
專業服務費:委聘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動態秀現場服務之費用。(如模特兒、秀導、造型師、攝影師等)
(8)
行銷宣傳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廣宣及廣告相關費用。
(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3、補助經費
(1)
國際四大時裝週(紐約、倫敦、米蘭、巴黎)官方正式動態秀展演(展演活動須列於主辦單位官方活動日程表):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2)
歐美地區時裝週:非屬於前項國際四大時裝週之其他歐美地區時裝週動態展演活動。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3)
亞洲及其他地區時裝週:動態秀展演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七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4)
申請者自籌款總金額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4、計畫執行期間:
(1)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2)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
第二類:國際性商業展覽
1、補助內容
以成衣產品參加一百十年度國際性成衣服裝商業展覽。
2、補助項目
(1)
參展報名費:參加商展活動之報名費。
(2)
攤位費:參展攤位租金費用。
(3)
國際往返機票費:以補助兩人為限,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
(4)
作品運輸費:參展作品之國外來回運送費用(含通關費)。
(5)
作品保險費:參展作品之保險費用。
(6)
場地租金:參展場地之租金。
(7)
場地佈置費:辦理展覽之裝潢相關費用。
(8)
專業服務費:委聘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商業展覽現場服務之費用。(如公關公司、建館公司)
(9)
行銷宣傳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廣宣及廣告相關費用。
(前述各補助項目若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3、補助經費
依據國際商業展覽地區,補助經費如下:
(1)
歐美地區商業展覽:每展覽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2)
亞洲及其他地區商業展覽:每展覽補助經費以新臺幣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3)
申請者自籌款總金額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4、計畫執行期間:
(1)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2)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
第三類:國內時尚活動
1、補助內容
集結至少兩個國內服飾設計師或服飾品牌,並與一家不同領域之產業(如藝術、舞蹈、音樂等)進行跨界合作,共同辦理以「時尚」為主題之跨界相關活動。
2、補助項目
(1)
場地租金費:辦理活動臨時租用展覽場地之租金。
(2)
場地佈置費:辦理活動燈光、音響、舞台、看板之展覽裝潢相關費用。
(3)
保險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及作品保險費。
(4)
專業服務費:委聘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提供活動現場服務之費用。(如模特兒、秀導、造型師、攝影師等)
(5)
設計費:包含活動視覺設計、文宣品設計、展場規劃等。
(6)
印刷費:包含印製活動手冊、邀請卡、出席證、工作證、貴賓證、入場證、文宣品印製、海報等。
(7)
行銷宣傳費:辦理活動所需之廣宣及廣告相關費用。
3、補助經費
(1)
每案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含稅)為上限。
(2)
申請者自籌款總金額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4、計畫執行期間:
(1)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2)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5、第三類國內時尚活動倘於臺北時裝週當月舉辦期間搭配辦理,得優先補助。
四、受理申請期間:
(一)
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止。
(二)
第二梯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止。
(三)
申請者應於上述受理申請期間提案申請,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五、申請方式
(一)
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均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為有限合夥組織,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准函及經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有限合夥申請書影本。
(二)
計畫書及其他應附資料
1、計畫書: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並於內頁編製目錄與頁碼(格式如附件一)。
2、其他應附資料:
(1)
來源與屬性切結書:由申請者簽名或核章之資料內容屬實及設計作品來源與屬性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2)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3)
合作意向書:申請第三、四、五類,需檢附與其他單位之合作意向書(格式如附件四)。
(三)
佐證資料
1、包含工作實績證明、合作單位、提案相關設計/企劃稿件等佐證資料。
2、申請「國際時裝週展演」、「國際性商業展覽」應附相關佐證資料。
(四)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申請並上傳資格證明文件、計畫書及其他應附資料、佐證資料等相關檔案。每梯次一類別限申請一案。檔案命名方式:
1、資格證明文件:資格文件-文件名稱
範例:資格文件-公司登記證
2、計畫書:申請項目別-申請單位名稱
範例:國外時裝週展演-○○○公司
3、佐證資料:佐證資料-文件名稱
範例:佐證資料1-公司參展經歷
佐證資料2-合作單位簡介
七、撥款與核銷
(一)
撥款方式
1、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其補助款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2、補助款應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4、獲核定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有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之必要者,受補助者應事先向本部申請並獲本部同意後始得依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另與本部簽訂契約書,並修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5、若因年度預算未通過或被刪除、政策重大變更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之一部或全部,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本部審查同意後終止。
(二)
經費核銷
1、經核定通過補助個案,應於活動結束次日起三十天內(含例假日),最晚不得超過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檢送下列結案相關文件向本部辦理核銷撥款作業。如活動執行時間為一百十年十一月者,須配合本部年度預算核銷期限規定,並依本部通知之期限前辦理核銷。
(1)
成果報告書,包含執行成效、所有活動照片或影片等資料。
(2)
補助款收據。
(3)
原始支出憑證(皆須為正本)。
(4)
成效調查表。
(5)
授權書(附件五)、智慧財產權切結書(附件六)。
(6)
全案資料電子檔(儲存於隨身碟或光碟)二份。
2、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3、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核銷單據如為外語者需依本部要求擇要翻譯成中文。
4、國際機票費須檢具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5、補助款及其他收入部分(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部分如有結餘款,應按本部原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款金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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