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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四 條 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者,除第六條規定外,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向主管機關申請保險費補助: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前項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養蜂保險者,其保險費補助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
第 六 條 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主管機關比對。
二、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保險人應於投保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任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必要時,於補助金額核定前,得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
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主管機關。
三、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返還、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附表農業保險商品品項、保險費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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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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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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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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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比率及金額上限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補助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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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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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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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芒果、蓮霧、木瓜、文旦柚、香蕉、番石榴、荔枝、棗、甜柿及其他農作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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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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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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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保險契約投保比率為百分之一百計算之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二)
農民應自付保險契約投保比例達十分之一以上,始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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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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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以保險契約投保比率為百分之一百計算之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
(二)
農民應自付保險契約投保比例達十分之一以上,始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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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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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固定基礎之結構型鋼骨溫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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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設施結構體保險費二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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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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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箱(含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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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每蜂箱(含蜂群)保險費二分之一;每戶補助上限為二百三十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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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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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塭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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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斑魚、鱸魚、虱目魚、吳郭魚及其他養殖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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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保險費三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九萬元、每戶上限新臺幣十三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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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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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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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用、蛋用、種用之雞、鴨、鵝、火雞及其他家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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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主保險契約保險費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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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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