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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輔業字第11000218161號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