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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輔業字第110002181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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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一條、第十八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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