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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臺教師(二)字第1100001595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酌予補助師資培育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四、補助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得請領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 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1、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2、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3、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 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1、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2、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學校所定師資生請領助學金之條件較前項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五、補助原則:

    (一) 補助名額:各校以經本部核定之師資培育學系及教育學程實際招收之師資生人數(不包括外加名額)乘以百分之十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二) 補助基準:

    1、補助師資生助學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每年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為二月至七月、第二期為八月至次年一月。

    2、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學校因執行計畫之需求,報本部同意後,得於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內調整師資生每人每月助學金額度,不受前目規定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三) 補助限制:

    1、對同一師資生助學金之補助,教育學程師資生至多二年(四學期);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至多三年(六學期)。但未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不予補助。

    2、師資培育公費生或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生,不予補助。

    七、經費申請及結報:

    (一) 申請期程:

    1、第一期助學金:每年二月十五日前。

    2、第二期助學金:每年八月十五日前。

    (二) 學校應將計畫一份(如附表一)、請領表三份(如附表二)及領據一紙,依前款所定期限函報本部,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 學校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師資生受領助學金名冊及成果報告二份辦理核結;成果報告應包括師資生教育關懷輔導紀錄(如附表三)及助學金辦理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四)。

    (四)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