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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交郵字第11050032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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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三
部 長 林佳龍
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三修正規定
六、違反郵政法有關行政處罰事件應行適用法條及裁罰基準表,詳附表五。
前項附表五有關違規行為次數之計算,其違規事實發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前者,不予計入。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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