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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農授糧字第1101092288A號

    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六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縣市推動小組對於鄉鎮執行小組辦理勘查之結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勘查合格者,依農地申報措施對應之作業規範規定核予獎勵,並以該項措施原申報面積為核定上限。另申報轉作農糧署公告正面表列同一年度、同一品項且生育期跨二個期作之作物,全年僅需種植一次,經勘查合格者,按期作核予獎勵。

    (二) 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實施對象農地,申報轉(契)作、稻作直接給付或繳交公糧稻穀,經核定符合該項措施獎勵、給付或收購條件之面積;或申報契作硬質玉米、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經核定之耕種面積,始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三) 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者,得依實情逕為核定。

    1、申報轉作,現地種植其他符合農糧署核定之當地轉作作物。

    2、申報種植綠肥,現地改種其他符合規定,且為當期作適種綠肥作物種類(如申報綠肥大豆改種太陽麻)或景觀作物種類(如申報綠肥大豆改種向日葵);惟不得以景觀作物專區獎勵標準核定。

    3、申報種植景觀作物,現地改種其他景觀作物種類(如申報大波斯菊改種向日葵)或其他符合規定,且為當期作適種綠肥作物種類(如申報大波斯菊改種太陽麻);惟不適用景觀作物專區所申報景觀作物,現地改種綠肥作物者。

    4、申報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足,但有辦理翻耕者,得依翻耕標準核定;或由公所輔導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內辦理補植,必要時得延後勘查。

    5、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種植未符規定之作物面積,於申報時已先行扣除,惟經勘查認扣除不足,得覈實扣除後核予獎勵。

    (四) 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者,屬申報不符,其違規部分當期作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繳交公糧稻穀、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

    1、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者。惟於轉(契)作期間,先種植綠肥作物,並於完成翻埋後,確依規定種植轉(契)作作物者,不在此限。

    2、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種植未符規定之作物面積未先行扣除,該違規面積為申報不符。

    3、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經勘查完全未種植者,該違規面積為申報不符,另取消次年全年度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資格。

    4、「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農地申報種植水稻(不含再生稻),現地種植非水稻之作物。

    5、申報時未檢附正確之申請文件。

    6、其他本計畫相關作業規範規定屬申報不符情形。

    (五) 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但無上款申報不符事項者,屬勘查不合格,該面積當期作不核予獎勵。

    1、申報轉(契)作,成活率或種植情形未達對應作業規範明定之標準。

    2、申報轉(契)作,現地未符合經濟生產、田間管理不善或間作其他作物。

    3、申報轉(契)作,經勘查未種植,或所種植作物與申報品項不符,但屬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且非第三款第一目得逕為核定情形。

    4、「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農地申報種植水稻(不含再生稻),經勘查未種植、未符合經濟生產或田間管理不善。

    5、其他本計畫相關作業規範規定屬勘查不合格情形。

    (六) 農地上有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及非本計畫獎勵之長期植物(如雜木林)等面積,未於申報時扣除或經勘查認扣除不足,直接註記為變更使用面積,現地未回復可供農作使用前,該面積不再計入可耕面積受理申報。

    (七) 申報轉(契)作農地,倘非因病(蟲)害或人為管理不當(如:區域性土壤、栽培環境不良等),致成活率未達標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公所或農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會同勘查認定屬實,並函報農糧署核備,仍得核發獎勵。另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於次年同期作開始前,依適地適種原則,推薦適合作物種類或耕作方式,供申請人選植或辦理;惟申請人未按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建議耕作,致成活率未達標準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八) 轉(契)作農地遭受天然災害時,依下列程序處理:

    1、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 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農地,得由公所按核定現金救助品項及面積,依所申報轉(契)作作物對應之作業規範規定,核予當期作轉(契)作獎勵。

    (2) 未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要件之農地,依各項作物對應之作業規範規定,經勘查合格後據以核發。

    2、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公所得視當地災害情形,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縣市推動小組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屬實,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農糧署核備,仍得核發獎勵。

    (九) 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或申報非本計畫獎勵作物之租賃農地,經勘(抽)查現地種植品項屬農糧署公告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對象之農糧作物,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實際種植情形認定耕種面積。

    1、種植品項屬轉(契)作作物者,其成活率或種植情形需符合本計畫對應作業規範之標準;惟不限制間作。

    2、種植品項非屬轉(契)作作物者,現地應以經濟生產為原則,作物成活率占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合理整畦、妥善田間管理、病蟲害防治及雜草防除良好,且非屬生產環境維護、林木、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花木造景。經濟生產認定基準得參照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發行之栽培管理技術手冊或臺灣良好農業規範所訂作業標準。

    3、本款所列農地遭受天然災害,相關獎勵金之核定得比照第八款方式處理。

    4、特殊作物或耕作方式致認定疑義時,得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協助認定。

    (十) 申報繳交公糧稻穀、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因實際種植作物品項錯誤致不符合獎勵條件,但種植情形符合前款規定者,得依實際種植情形認定復耕,惟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種植情形或作物成活率未達規定標準,不得認定復耕。

    (十一) 鄉鎮執行小組辦理農業天然災害勘災或敏感性作物調查時,發現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有未符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得依實際情形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扣減核定之耕種面積。

    (十二) 特定作物之作業規範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三) 鄉鎮執行小組針對不符合規定之案件,至遲應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結束前二十日,由勘查公所(農會)通知申請人勘查情形,並副知受理公所(農會)。申請人對於勘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向勘查公所(農會)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除申報不符或違規情形已無限期改善(可限期改善如:補植、補辦理翻耕、田間管理或病蟲害防治措施)可能者,應給予適當改善時間,並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結束前十五日內,依改善情形完成認定。

    (十四) 申報第二點第一款各項措施案件經勘查認定後,公所應統計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公所,由公所依糧政系統規定格式印製審核通知書轉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