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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保險之被保險人為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但負責人死亡者,為其法定繼承人。
本保險要保人應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第 六 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應填具要保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第二項規定之保險人投保: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或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要保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者,免附。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前項投保之保險人為畜牧場、飼養場所在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之農會。但要保人為農會會員者,亦得向所屬農會投保。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時,應與保險人作定值約定之要保,並簽訂保險契約,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前項定值約定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計算理賠。
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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