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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農授漁字第1101324963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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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百十年度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一百十年度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一百十年度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之漁業人應於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登記書(如附件二)向所屬區漁會登記,由區漁會將登記名單送本會,本會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核定:
(一)
第一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娛樂漁業漁船。
(二)
第二順位:總噸位未滿二十之鮪延繩釣漁船。
(三)
第三順位:前二款以外總噸位未滿二十之漁船。
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核定後之剩餘台數,不足以分配第三順位漁船時,由本會依第三順位登記數量佔第三順位登記總數之比例分配各區漁會補助台數,區漁會以公開方式抽籤排序後,送本會核定。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款;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
漁船曾獲政府補助裝設AIS。
(二)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三)
裝設之AIS不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規定之規格、設備或設定。
(四)
未依第四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期限、申請方式,或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五)
違反第九點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經抽查不符規定,逾期未改正。
(六)
其他虛偽不實之情事。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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