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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航港局令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航安字第1102010709號

    修正「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第七點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第七點及附表

    局  長 葉協隆

     

    審查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第七點及附表修正規定

    七、航港局以傳真或書面方式核復同意,並副知大陸委員會、交通部、國防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福建省金門縣或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及臺北任務管制中心;夜間及例假日得以電話核復同意,傳真或書面回覆後補。

     

    附表

    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