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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局 長 許鉦漳
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補助作業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依據行政院一○九年六月十二日院臺交字第一○九○○一五二七九號函核定「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一一○-一一三年)」(下稱本計畫)執行補助作業,以協助全國各地區發展多元公路公共運輸,改善公路公共運輸經營環境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提案單位:
(一)
主管各縣市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
(二)
行政區域屬內政部定義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非直轄市鄉(鎮、市)公所(下稱非直轄市偏鄉)。
(三)
交通部所屬機關。
(四)
受本計畫補助成立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下稱區域中心)。
(五)
民間團體或其他經指定之計畫辦理單位。
三、提案單位應依本計畫所訂之計畫目標、推動策略及行動方案,研提有助於達成各項績效指標之計畫(各年度績效指標目標值如附表一),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如申請補助計畫尚有其他補助作業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
四、補助項目與方式
(一)
本計畫補助項目以「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提案原則」(下稱提案原則,附件一)所列之項目為準(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除外)。
(二)
除基本民行需求計畫或配合交通部重點政策計畫外,鼓勵採訂定績效指標值之計畫,及包裹式、跨縣市、多年期之整合績效計畫提案申請補助。
(三)
各申請補助計畫屬性類型、優先補助項目,由公路總局依年度施政目標檢討訂定,並得視政策及預算情形調整每年補助內容與額度。
五、提案單位補助基準及比例:
(一)
地方政府:補助基準及比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公布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並依下列財力分級表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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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力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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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款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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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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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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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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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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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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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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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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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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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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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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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各項目之補助基準及上限金額則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核定原則」(下稱核定原則,附件二)辦理。
(二)
非直轄市偏鄉:自籌款比率比照財力分級第五級者。
(三)
跨縣市區域整合之補助計畫,財力屬第五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五,其他財力分級者自籌至少百分之十。
(四)
民間團體或區域中心申請補助之計畫,如無其他補助作業規定,其自籌款比率至少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六、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
(一)
申請作業:
1、提案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提案原則所載明之格式、條件、項目及內容等,擬具「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需求申請書」(附件三)向公路總局提案並副知所在區域之監理所。
2、地方政府申請跨縣市之區域整合補助計畫時,應先協調指定以單一機關向公路總局提案。
3、非直轄市偏鄉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之計畫,應同時副知所屬之地方政府。
4、地方政府、非直轄市偏鄉及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提案之補助計畫,由各區監理所初審後再轉交公路總局審核。
5、各區監理所或地方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計畫,應完成初審確認符合規定後再向公路總局提案。各區監理所或地方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案件,其補助金額及比例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要件者,補助機關應依法確實監督其執行。
(二)
審查及核定作業:
1、各項補助計畫由公路總局依核定原則審查核定,並得邀請交通部路政司、運輸研究所及科技顧問室等單位共同審查後核定。
2、非直轄市偏鄉申請之補助計畫,由公路總局核定予該鄉鎮後,轉由其所屬地方政府辦理經費轉撥、核銷及管考等事宜。
(三)
其他事項:
1、提案單位歷年有違反規定遭追繳補助款且該等款項尚未繳回結清者,其申請補助計畫公路總局得不予受理。
2、補助計畫內容如有疏漏或需修正,由公路總局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逕予退件。
3、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應依核定之品項、數量及附帶條件等於規定期限內提送定稿計畫書報公路總局備查,補助品項、數量、比例及額度等以備查計畫為準。
七、計畫執行
(一)
經核定補助計畫原則由提案單位執行。
(二)
補(捐)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事先提報公路總局核定始得為之。
(三)
各項補助經費之支用,除地方政府及特種基金依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但地方政府經營幸福巴士,以公開徵求方式簽定行政契約者,得不受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限制。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計畫經費核銷作業應依「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經費核撥處理原則」(附件四)辦理。
(二)
執行單位請款時應於來函敘明補助計畫名稱、編號、核定函發文日期字號、定稿計畫備查函發文日期字號、決標日期、歷次撥款情形、已請領經費支用情形、本次請款期別、本次請款數額及其計算方式等,並依公路總局指定受補助執行單位之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屬性,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及檢附相關文件:
1、對地方政府(含非直轄市偏鄉)及特種基金之補助: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五)。
2、政府機關間之補助-普通公務單位:採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機關之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3、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如營運虧損補貼之核定函等);屬購車補助者,應併附車輛採購契約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開立之公證書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
4、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5、執行公路總局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六)。
6、申請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實際完工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
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七之一);另該證明書如係由民間團體出具者,請填具附件七之二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補助機關應確實監驗並核章。
(2)
屬政府機關(構)者,填具「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一),並依填表說明辦理;屬民間團體者,應將原始憑證彙集成冊並填具「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八之二)及支出憑證明細表(附件九)一併檢送公路總局。惟私立學校提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經科技部或教育部核定補助並經同意免檢還原始憑證之證明者,則本計畫請比照上開二部會內控機制辦理,相關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
(3)
屬實體建置者,應併附施工前後及執行成果照片。
(4)
屬規劃及研究案者,應併附定稿之期末報告書及審查通過之佐證資料(如會議紀錄)一份。
(5)
公路總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公路總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九、輔導管考:
(一)
各單位應建置完善通暢之統一聯絡窗口,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並應全力配合公路總局規範之輔導與管考機制。
(二)
公路總局辦理之計畫說明會、教育訓練宣導、工作會議、及檢核會議等,各單位均應指派人員與會及報告計畫執行情形。
(三)
公路總局得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或專家學者,就各單位受補助計畫進行不定期查訪,以瞭解計畫執行狀況、經費支用情形及原始憑證保存等事宜,如查有缺失各單位應限期改善。
(四)
取消補助及抵充機制:
1、提案單位應配合公路總局之各項查核及管考作業,如拒絕配合或經查核有執行不實(佳)、進度嚴重落後或其他違反規定事項,公路總局得視情節輕重停撥、扣減、縮減或取消補助該單位當年度或以後年度相關補助款。已撥付之款項並得予追繳。
2、實際受領補助款之民間團體,因詐領補助款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緩起訴者,除依前目規定辦理外,且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同類型案件之補助計畫。如提案單位為地方政府或非直轄市偏鄉者,提案單位應主動撤銷補助並追繳該詐領部分之補助款。
3、提案單位有前二目情形而未配合如期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抵充。
(五)
計畫執行結案後之各項受補助設備(施)或系統應維持功能正常運作及至少提供服務五年、大型候車設施與轉運站六年,各執行單位並應負管理之責,如查有違反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該受補助之各項設備(施)或系統已撥付補助款應予全數繳回。
(六)
各單位受補助計畫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有無違規事項及執行成效等,公路總局可列入未來核定相關補助計畫之參考,並得針對表現良好者予以表揚及提供獎勵。
十、本補助作業注意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或由公路總局增修訂之。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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