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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補登)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9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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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列舉如附表。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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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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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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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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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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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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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站及港埠及其設施。
二、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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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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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遊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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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
二、觀光旅館。
三、在國家公園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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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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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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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動設施:
(一)
國際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定正式比賽種類之室內外運動設施。但不包括高爾夫球運動設施。
(二)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前款二種以上運動設施及休閒設施之運動休閒園區。
(三)
經教育部體育署認定之室內外運動設施。
二、運動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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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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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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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園、兒童遊樂場。
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
三、道路、停車場、廣場。
四、公墓、殯儀館。
五、市場。
六、車站。
七、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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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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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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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合式商場、購物中心。
二、倉儲物流中心。
三、檢測驗證中心。
四、會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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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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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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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設置之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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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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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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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載明設置之建築物及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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