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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
三、「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交通法規即時檢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考量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係配合我國推動運動產業發展政策,為符合運動產業相關業者實需,有儘速實施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075。
(四) 傳真:02-2349-2016。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王國材
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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