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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 育 部
    衛生福利部
    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26743B號
    衛部護字第1101460364號

     

    修正「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附修正「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

    部  長 潘文忠
    部  長 陳時中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

    二、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

    三、教師: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國中部或高級中等學校部,每班置教師三人。

    四、導師: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五、專任輔導教師: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六、教師助理員:依核定安置人數,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人者,以二十人計。

    七、住宿生輔導員:每校置五人,核定安置人數超過四十人者,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

    八、住宿生管理員:於前款員額內得置住宿生管理員;其增置員額,亦同。

    九、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應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設置;以分校設置者,應於分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十、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按同等級學校一般標準配置。

    十一、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

    十二、專業人員:每校依需要置四人至六人:

    (一) 專業輔導人員:指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

    (二) 職業輔導專業人員:由學校視需要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進用,協助辦理學生職場實習、就業輔導或該類課程教學相關事項。

    十三、技士、技佐:設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者,置技士、技佐一人至二人。

    十四、工友、技工、駕駛:視實際需要配置。

      前項第二款各組組長,其專、兼任之規定如下:

    一、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

    二、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或人員兼任。

    三、負責安置學生出入校之組長:由專任教師或社會工作師兼任。

    四、前三款以外之組長:由專任教師兼任。

    第 四 條  中途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佐理員或書記若干人;其設置,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由中途學校擬訂員額編制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考試院備查。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