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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0512
    臺教高(二)字第1100058251B

    修正「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第四點

    部  長 潘文忠

     

    強化與東協及南亞國家合作交流計畫申請及經費使用原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學校申請項目及補助原則:

    () 拓點行銷

    1、補助學校拍攝行銷影片,鼓勵外籍學生來臺就讀。

    2、學校應提出預計招生人數作為預期績效,並作為結報時檢核指標。

    3、補助每校影片累計達三分鐘,須有三種以上新南向國家語言版本,每支影片須達三十秒,並置於FBIGYoutubeTwitter等平臺播放。

    4、每校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

    () 假日學校

    1、參加對象為新南向國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教職員生及政府官員等,且不得為在臺之境外學生身分。

    2、課程採線上方式辦理,總時數為五十小時,一班以三十人為原則。

    3、一班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則。每校至多補助三班。

    () 東南亞語課程方案

    1、補助學校規劃開設當年度之新南向國家語言課程,每門課程以補助十萬元為原則;學校亦得規劃辦理跨校課程,並由主辦學校申請補助經費,每門跨校課程以補助五十萬元為原則。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設東南亞語課程及相關事宜。

    () 學術活動

    1、學校與新南向國家合作辦理學術會議、研討會、論壇及工作坊等學術活動。

    2、學校得跨校整合辦理學術交流,並由主政學校申請補助經費。

    3、採線上同步方式辦理,每場補助三十萬元。每校補助五場為限。

    () 研發菁英人才專班:

    1、各校針對我國或新南向國家重點產業所需之人才開設碩士或博士學位班,或採與當地國頂尖產學研究機構共同培育方式開設雙聯學位班。

    2、該班別應有我國或當地國或地區企業共同參與培育,參與之企業應提供人才培育占補助計畫經費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計畫配合款,並提供學生赴產業參與研發工作。

    3、應規劃學生畢業後於我國或當地國之就業輔導計畫。

    4、碩士班補助以一期二年為原則,博士班補助以一期三年為原則,本部得視辦理成效延長。

    5、補助經費:碩士階段學位班或雙聯學位班者,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每班每年定額補助一百萬元。博士階段學位班或雙聯學位班者,每班人數以十人為原則,每班每年定額補助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