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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衛部照字第1101560212號

    修正「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附修正「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

    部  長 陳時中

     

    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第 三 條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