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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文綜字第110201663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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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獎勵文化藝術政策博碩士論文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二)
申請年度之前二年內(以學位證書日期為準)以各類文化藝術政策相關主題之論文(包含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工藝、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文學、出版、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化交流、文化創意、文化科技、文化傳播、文化觀光及文化行政等),取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碩士學位者。
(三)
申請期間任職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員工(含編制內人員、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員等)不得提出申請。
六、獎勵金撥付方式:
(一)
獲選之申請者於接獲本部書面通知次日起三週內,檢具加印註明「本論文○○○年獲文化部獎勵」字樣書名頁之論文二冊、電子檔一份(PDF格式,不加任何浮水印)、收據(如附件二),向本部申請撥付獎勵金,逾期者本部得撤銷獎勵。
(二)
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七、獲獎勵者須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益,或違反法令之情事。
獲獎勵者如違反前項規定,本部應撤銷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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