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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農授糧字第1101092344A號

    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五、發放清冊造送及審核工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於正期作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特殊期作物於特殊轉(契)作期或特殊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填造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案件、轉(契)作(不含硬質玉米)及生產環境維護之獎勵金發放清冊及發放彙總清冊(以下簡稱清冊)各四份,一份抽存,另三份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申報轉(契)作且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案件,合併轉(契)作獎勵金清冊造送。

    (二)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農會(以下簡稱農會)於當期作公糧稻穀收購結束後十日內,及當地硬質玉米轉(契)作期屆期後,分別填造稻作直接給付、公糧稻穀收購及契作硬質玉米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案件之獎勵金清冊三份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收到清冊五個工作日內,針對清冊內容完成審核,並抽存一份,其餘二份函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或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辦理獎勵金撥付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審核者,應將逾期原因及預定完成日期函知分署。

    七、撥付情形報送及結存資金解繳工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分署於每次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含稻作直接給付、公糧稻穀收購及契作硬質玉米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案件)撥付完成時,立即填造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撥付明細表,並註明撥付批次,(如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逕送農糧署。

    (二) 農會第一期作應於十月五日前,第二期作應於翌年二月五日前,將本計畫專戶結存資金及孳息解繳分署;應解繳金額低於三百元者,得併次期作結存繳回。

    (三) 分署第一期作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作應於翌年六月三十日前,依農糧署規定格式,填造結束統計表、撥款進度表、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明細表及應付手續費明細表函送農糧署。

    (四) 分署應於當期作稻作直接給付、公糧稻穀收購及契作硬質玉米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案件獎勵金撥付完畢後,依附表一之一格式,填造結束統計表逕送農糧署。除契作硬質玉米案件應於特殊轉作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其餘案件第一期作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第二期作應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填報。

    十一、各直轄市、縣(市)辦理獎勵金發放作業達下列標準者,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就執行業務績優人員予以敘獎。

    (一) 直轄市、縣(市)前一年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面積合計達二萬公頃以上,於當期作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一點五個月內,完成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發放作業。

    (二) 直轄市、縣(市)前一年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面積合計未達二萬公頃,於當期作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一個月內,完成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發放作業。

    (三) 直轄市、縣(市)於當期作該地區公糧稻穀收購截止後一個月內,完成稻作直接給付金發放作業。

      直轄市、縣(市)前一年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申報面積,依農糧署「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於當期作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所匯出資料為準。

      第一項各款所稱完成發放作業,以分署完成各鄉(鎮、市、區)清冊確認,並函送承辦農會日期為準,第五點第二款造送清冊案件及特殊期作物獎勵金發放作業得不列入評比。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