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處 長 林維玲
東部海岸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泛舟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於本風景區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二)
投保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證書影本、秀姑巒溪充氣式救生艇訓練合格人員名冊及證明文件影本。
六、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基準如下:
(一)
每批次救生艇數以每六艘泛舟艇配備一艘為準,泛舟艇未滿六艘以六艘計。
(二)
每艘救生艇應同時配置一名救生人員,隨行擔任安全救助工作,且不得有飆船及搭載遊客之行為。每批次救生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應為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證書之救生員,其餘得為具有本處或經本處認可單位核發之秀姑巒溪充氣式救生艇訓練合格證明文件之人員;但如該批次泛舟艇數為六艘以下時,應配置一名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證書之救生員;逾十二人以上之泛舟艇,應依前款規定加倍配置救生艇。
(三)
秀姑巒溪泛舟活動於瑞穗大橋水位達五十九點五公尺時,應依第一款規定加倍配置救生艇或依第二款規定加倍配置救生人員。
(四)
前項水位達六十一公尺或經花蓮縣政府公告天然災害緊戒區管制時,禁止從事泛舟活動。
(五)
每批次救生艇應備置具救援及通報功能之無線通訊器材一至二具。
八、帶客從事泛舟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遊客做活動安全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