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0521
    通傳平臺字第11041011181

    修正「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主任委員 陳耀祥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本基金補助項目如下:

    () 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

    () 數位服務示範區建置費。

    () 普及服務淨成本。

    () 其他促進普及發展之費用。

             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以補助系統相關設備為限,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數位服務示範區之建置費補助,以提供此服務之相關物料設備為限,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以系統經營者於普及服務區域前一會計年度提供普及服務淨成本為限,並以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為上限。

    八、經核定獲建置補助案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通知後二週內簽訂補助行政契約,逾期視同放棄。

             受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依前項行政契約及本會核定之補助計畫確實執行,並於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向本會申請查核。查核不合格者,應依前項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

             前項查核,本會得會同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者,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會核定完工日期之三十日前附具正當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其屬期限之展延者,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