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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通傳平臺字第11041011210號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陳耀祥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遭受天然災害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復建,以維護收視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四、受損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擬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如附件一)、「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如附件二),載明受災範圍、受損設備(以機房設備、光接收機、光發射機、放大器、電源供應器、纜線及天線為限),並檢附受損設備照片、施工圖說、估算方式說明,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但經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認定屬重大天然災害者,不受三十日申請期間規定之限制。

             逾期申請或檢附之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