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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台內民字第1100222250號

    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定金額」,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定金額」

    部  長 徐國勇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定金額修正規定

    以從事宗教、祭祀為目的設立之公益信託定為新臺幣一億元,其他民政業務目的之公益信託定為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