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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輔服字第1100037456號

    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

    主任委員 馮世寬

     

    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為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全國性社團,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

    (一) 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者。

    (二) 任務或活動項目符合行政院及本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各項政策,並增進社會公益。但不含單純推廣體育、聯誼、休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與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關者。

    五、申請補助作業:

    (一) 前一年度補助案件皆已完成結報與核銷作業,始得提出申請。

    (二) 社團申請補助,以單一立案社團為單位,若有分會或二社團以上合併申請者,則由總會或主事務社團彙整提出。

    (三) 社團應檢附下列資料,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出當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但配合行政院或本會政策推動需要,得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內政部核准之立案證明資料(影本)。

    3、社團章程(影本)。

    4、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及附表三),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期效應、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5、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6、申請社團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依法併送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

    (四)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 本會得視年度預算額度,依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所需經費、預期效益等,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先計算不符合補助規定金額所佔活動總經費之比例。

    2、再計算申請補助經費金額乘以前目比例之金額。

    3、申請補助經費金額扣除前目金額後之所得金額,以其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最高同意補助金額,並以當年度一般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計算至千元)為限。專案補助之金額,依前述計算方式辦理,其最高補助金額以申請金額之百分之七十(計算至千元)為限。

    (六) 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有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之情形者,該申請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十日前報本會重新審查;其未依規定辦理者,得不予補助。

    (七)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