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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50774A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4條附表1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第2項。

    三、「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4條附表1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組。

    (二)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三) 電話:04-37061161。

    (四) 傳真:04-23393247。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四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