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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文藝字第11030137222號

    修正「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

    部  長 李永得

     

    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奬掖藝術創作,促進藝術發展,活絡藝術市場並培育藝術創作人才,推動藝術品之租賃流通,鼓勵國內、外對臺灣藝術創作之支持與欣賞,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其辦法訂定「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部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以下簡稱臺美會)負責執行租賃相關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作品,係指臺美會執行藝術銀行計畫所購入之各類藝術作品。

    四、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民間企業、公司行號、法人、團體等,均得為承租人。

    五、臺美會應於藝術銀行官方網站提供出租作品清單、租賃費用及相關明細;同時提供專線服務電話,俾供申請人查詢。

    六、申請人得以線上申請或電話向臺美會提出申請,經臺美會評估展示場地符合標準同意出租者,應簽訂「藝術銀行作品租賃契約書」,該契約範本依藝術銀行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七、租期、續租方式說明如下:

    (一) 租賃期間:同一作品最短三個月,最長一年為限。

    (二) 續租方式:承租人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十四天前通知臺美會人員辦理續租事宜。經臺美會評估同意後得同意續租。

             同一作品租賃時間超過一年者,得由臺美會人員評估後得同意續租。

    八、租金及其他費用計收方式,說明如下:

    (一) 租金:每件作品租金費率,每月應為其購入價之一定費率,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 其他費用:作品保險、運輸、佈卸展及其他與租賃作品有關之費用,依實際發生情形,由承租人支付。相關規劃暨行政事宜,由臺美會負責辦理。

             公益性質或配合政府政策之活動,租金或其他相關費用得視個案方式優惠辦理。

             租金費率及其他費用依藝術銀行官網公告為準。

    九、承租人租期內之權利義務,依租賃契約書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