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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農授水字第1106035379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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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第六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推廣管路灌溉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申請人申請管路灌溉設施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地籍圖謄本及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三)
所補助之設施應申請容許使用者,應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文件;免申請容許使用且土地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之證明文件。
(四)
規劃書,及擬具規劃書者符合第四點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其屬委託擬具者,應一併檢附委託書。
(五)
施設完成後之結案申報書。
(六)
施設前、後照片。
(七)
領據、相關單據或設施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
(八)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後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之證明文件,其屬共有土地之情形者,得由申請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切結書代替。
第一項第五款結案申報書應載明申請補助項目、內容及自主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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