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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國規委會字第1100123010號

    修正「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附修正「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

    部  長 邱國正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學院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資訊相關業務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新聞處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總務及職業安全衛生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職業安全衛生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研究發展室:掌理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合作推動、委託研究計畫申請、推展專題研究、學術講座、推廣教育學分及非教育學分班等相關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六、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提供等事項。

    七、動物中心:掌理動物飼養、管理及提供動物實驗技術、資訊、人員訓練等事項。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立其他必要單位。

    第 八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院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

    第 九 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得由教師兼任之。

      本學院各學系(科)、學程各置主任一人;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置所長一人。

      前項學系(科)、學程主任、所長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