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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農防字第1101481724號

    主  旨:修正「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及其附件三之三「冷凍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附件三之三名稱並修正為「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起,裝船(或裝機)運往我國之豬精液應符合旨揭之輸入檢疫條件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輸入下列動物之精液、胚、血清及生物樣材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條件並符合下列輸入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 冷凍牛精液:如附件三之一。

    (二) 牛胚:如附件三之二。

    (三) 豬精液:如附件三之三。

    (四) 豬胚:如附件三之四。

    (五) 羊精液:如附件三之五。

    (六) 馬精液:如附件三之六。

    (七) 牛血清:如附件三之七。

    (八) 自美國輸入牛血清:如附件三之八。

    (九) 冷凍犬精液:如附件三之九。

    (十) 冷凍鹿精液:如附件三之十。

    (十一) 自加拿大輸入胎牛血清:如附件三之十一。

    (十二) 自美國輸入羊胚:如附件三之十二。

    (十三) 輸入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如附件三之十三。

    (十四) 自法國輸入山羊體內胚:如附件三之十四。

     

    第七點附件三之三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規定

    一、本檢疫條件所稱豬精液指豬科動物所產精液。

    二、本檢疫條件所定之檢測,應由輸出國政府所屬、指定或認可實驗室,以本檢疫條件所列檢測方法,或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以下簡稱OIE)陸生動物疾病診斷與疫苗手冊(以下簡稱診斷手冊)指定、推薦或認為適用於確認族群或個別動物無感染該疫病之方法實行診斷試驗。但診斷手冊無指定、推薦或認為適用之方法時,得依國際期刊所發表之方法為之。

    三、豬精液限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口蹄疫及非洲豬瘟非疫區國家(地區)輸入。

    四、前點以外之疫病非疫區認定,依OIE認定之非疫區國家(地區);OIE未認定者,依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以下簡稱法典)相關章節之認定基準。

    五、採精公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未經自然交配。

    (二) 自出生後或採精前一年持續飼養所在之國家(地區)為口蹄疫、非洲豬瘟及豬瘟之非疫區。

    (三) 採精前三個月持續飼養於輸出國政府監督,且符合第六點規定及法典精液採集與處理相關章節規範之採精場。

    (四) 不得接種口蹄疫、豬瘟、假性狂犬病、布氏桿菌病及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疫苗。

    (五) 採精前一年內,須採精場實行下列疫病檢測,且其結果應為陰性。但依OIE之報導或其他疫情資料,證實該輸出國五年以上未發生之疫病,得免予檢測:

    1、豬水疱病。

    2、水疱性口炎。

    3、布氏桿菌病(Brucella abortus, B. melitensis及B. suis)。

    4、豬瘟:抗體檢測。

    5、因應國際疫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臨時指定之其他檢測。

    (六) 符合下列豬傳染性胃腸炎檢疫規定之一:

    1、新鮮精液之採精公豬於採精前三十日內檢測陰性;冷凍精液之採精公豬於採精十四日後檢測陰性。

    2、自出生後持續飼養於將本病列為法定應通報疫病,且採精前三年之期間內無本病確定病例之國家。

    (七) 符合下列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檢疫規定之一:

    1、自出生後或採精前一年持續飼養所在之國家(地區)為本病之非疫區。

    2、自出生後或進入採精場前三個月,持續飼養於全部豬隻未曾施打本病疫苗,且於該三個月期間內無本病確定病例之來源場,並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入採精場當日無本病臨床症狀,且當日或進入前三十日內採樣,經血清學檢測本病抗體結果為陰性。

    (2) 進入採精場後,先於其隔離設施飼養二十八日以上,並於第二十一日後採樣,經血清學檢測本病抗體結果為陰性。

    (3) 於採精前一年內,採精場每頭公豬進行本病血清學抗體檢測一次以上,且其結果均為陰性。或於採精當日,對採精場內每頭公豬均採集其血清,經本病抗原及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

    (八) 符合下列假性狂犬病檢疫規定之一:

    1、自出生後或採精前一年持續飼養所在之國家(地區)為本病之非疫區。

    2、進入採精場前六個月飼養於本病非疫狀態之飼養場,採精前四個月飼養於本病非疫狀態之採精場,該採精場對全部公豬每四個月進行本病病毒之血清學檢測,且其結果為陰性。採精前十日至採精後二十一日內,對採精公豬進行本病病毒之血清學檢測,且其結果為陰性。

    (九) 符合下列豬流行性下痢檢疫規定之一:

    1、飼養採精公豬之來源場及採精場從無本病之確定病例。

    2、採精場於採精前六個月無本病之確定病例,且採精公豬進入該採精場前及於其隔離設施隔離期間經檢測結果為陰性,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採精前六十日內採集之採精公豬新鮮糞便,經檢測本病抗原,且其結果為陰性。

    (2) 冷凍精液經檢測本病抗原結果為陰性。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採精者,得免檢測。

    (十) 採精當日,經檢查無任何疫病之臨床症狀。

    六、前點採精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採精前一年無布氏桿菌病、豬腸病毒腦脊髓炎、結核病(Mycobacterium bovis, M. caprae及M. tuberculosis)、豬水疱疹、豬出血性敗血症及豬傳染性胃腸炎等,且過去半年無萎縮性鼻炎、嗜血桿菌肺炎、鉤端螺旋體病、弓蟲病、豬流行性感冒及豬丹毒等疫病之確定病例。

    (二) 採精後三十日內,或採精後至完成輸銷我國之輸出檢疫前,該採精場之全部動物無前點第四款及前款所列疫病及豬流行性下痢之臨床症狀。

    七、輸入豬精液之採精、檢測、處理及保存,應符合法典相關章節規範及下列規定:

    (一) 經檢測鉤端螺旋體之抗原,且其結果為陰性,或添加能有效對抗鉤端螺旋體之抗生素於精液稀釋液。

    (二) 冷凍精液採集後,應於輸出國保存三十日以上。

    八、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以英文或中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 來源:

    1、數量。

    2、採精日期。

    3、輸出國。

    4、採精公豬之來源場名稱及地址。

    5、採精場名稱及地址。

    6、輸出人名稱及地址。

    (二) 目的地:

    1、目的國。

    2、輸入人名稱及地址。

    (三) 檢疫結果:

    1、具體載明該精液符合第三點至前點之條件。符合第五點第五款但書規定免予檢測之疫病,應載明輸出國過去五年內未發生該疫病。

    2、採樣日期、檢測方法、日期及結果。但不包含第五點第七款第二目之3之檢測及第八款第二目之每四個月檢測。檢測方法採國際期刊所發表之方法者,應註明資料來源。

    3、使用精液稀釋液者,應載明添加於精液稀釋液之抗生素名稱及添加濃度。

    (四) 簽發日期、機關與其戳記、簽發者姓名及其簽章。

    九、輸出國動物檢疫機關應先將動物檢疫證明書樣本送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確認,未經確認不得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