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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原民發綜字第11000038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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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
附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
主 任 曾智勇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一)
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各款優惠對象。
(二)
半票:學生。
(三)
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四)
免費:六歲以下兒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身心障礙人士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二、停車清潔費:
(一)
機車:一般機車。
(二)
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廂型車。
(三)
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門票及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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