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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文藝字第110301404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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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點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收件(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
計畫確有跨年度執行實際需求者,得研提跨年度計畫,並以二年為限。申請單位應於第一年度研提整體計畫,包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經本部核定為二年期計畫者,其第二年補助經費,如經本部考核結果異常者,本部得視情況廢止或撤銷補助。
(三)
本案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上傳立案證明文件、計畫書等資料。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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