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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及「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實施要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觀光遊樂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團體旅遊疑慮,針對業者因團體取消產生收入短少之營運負擔,提供補貼,以協助觀光遊樂業維持基本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
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
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三)
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於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前取消者。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
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公告。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團體訂單取消確認書(詳附件三)、領據(詳附件四)及切結書(詳附件五),並檢附前點第三款所定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每一業者限申請二次。
四、業者未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其逾期未補正者,不再受理(採網路方式申請或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
五、業者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應繳回全部之補貼款;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遊樂業,協助其減輕薪資及營運成本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補貼對象:領有觀光遊樂業執照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及園區範圍內觀光遊樂設施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分租或委託經營者(以下簡稱分租經營者)。
(二)
員工:受雇於觀光遊樂業園區工作,經補貼對象投保勞工保險紀錄達一個月以上之員工,且投保薪資須達基本工資以上。
(三)
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
業績衰退達五成以上:指最近一期(月)申報營業稅額或實際申報娛樂稅之人數,較去年同期(月)或前年同期(月)申報營業稅額或實際申報娛樂稅之人數縮減,且縮減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業者營運業績衰退五成以上,得申請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
四、本要點補貼內容:
(一)
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二)
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每家一次性補貼,以員工人數計算,補貼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五、符合本要點之補貼對象,應由業者合併或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申請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對象名冊。【如附件二】
(三)
觀光遊樂業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對象總員工清冊。【如附件三】
(四)
補貼對象最近一期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五)
最近一期(月)與去年同期(月)或前年同期(月)之營業稅或實際申報娛樂稅人數報稅資料。
(六)
領據。【如附件四】
(七)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八)
切結書。【如附件五】
(九)
業者受委託申請分租經營者員工薪資補貼者,並檢附委託書【如附件六】、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函暨前開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文件。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採網路方式申請或採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如有解散或歇業、違反勞工法且情節重大、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紓困補貼、離職員工逾總人數一定比重(一百九十九人以下企業為六分之一、二百至四百九十九人企業為八分之一、五百人以上企業為十分之一,人數採無條件進位計)及虛報、浮報或變造申請文件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本局並對該業者停止各項獎補助三年。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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