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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補登)
    觀旅字第11006009791號

    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要點」及「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民宿營運補貼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要點」及「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民宿營運補貼實施要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相關事項,以補貼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方式,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及期間:

    (一) 補貼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申請時仍營業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

    (二) 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三、依補貼對象於臺灣旅宿網填報之觀光旅館業營運月報或旅館業營運報表,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任一月之客房住用率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

    四、本要點補貼金額依員工人數計算,一次補貼每人新臺幣四萬元。但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強制加保單位,且無法提供員工之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名稱及保險證號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一次補貼每家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用以計算補貼金額之員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在保且投保薪資須達基本工資以上。

    五、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貼,應備齊下列文件於本局指定之線上平台申請: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 切結書(附件二)。

    (四) 領據(附件三)。

    (五)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局受理補貼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後,於一星期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經審查申請案不符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須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駁回補貼申請。

             逾前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於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事,違反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數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 虛報、浮報、偽造或變造申請文件。

    (二) 歇業。

    (三) 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 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五) 離職員工人數逾本局公告之比率。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民宿營運補貼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相關事項,以補貼營運成本之方式,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生營運困難之民宿經營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及期間:

    (一) 補貼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法取得民宿登記證且於申請時仍營業者。

    (二) 補貼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三、依補貼對象於本局臺灣旅宿網填報之民宿營運報表,於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任一月之客房收入較一百零八年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

    四、補貼期間一次補貼每家民宿新臺幣五萬元整。

    五、補貼對象應先至本局「臺灣旅宿網」填寫營運報表,並至本局指定之線上平台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 切結書(附件二)。

    (四) 領據(附件三)。

    (五)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 同意書(附件四,申請人另指定受款人者,始須檢附)。

    六、本局受理補貼申請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後,於一星期內核撥補貼經費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經審查申請案不符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須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駁回補貼申請。

             逾前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者,如有虛報、浮報、偽造、變造不實之申請文件,或補貼期間有歇業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數已撥付款項,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