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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實施要點」;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停止出入團衍生作業成本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交通部觀光局補貼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實施要點」、「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交通部觀光局補貼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持續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旅行業,爰補貼薪資及營運成本以減輕營運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補貼對象:
1、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成立)之合法旅行業,且於補助期間內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零八年同月或一百十年任一月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並曾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配合本局安心旅遊方案出團、或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配合本局冬季平日旅遊方案出團、或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參與本局風景區管理處觀光圈行銷推廣踩線活動、主題旅遊年遊程徵選、參加國內旅展或與公、私部門合作振興國民旅遊,拓展商機作為者,可申請補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份薪資及營運成本費用。
2、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成立綜合及甲種旅行業,符合前目條件者,可另申請補貼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
(二)
員工:
1、指自本要點發布時仍在職之從業人員,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達一個月以上者。
2、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之綜合及甲種旅行業之從業人員,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以前已登錄在本局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之從業人員。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及期間:
(一)
補貼內容:
1、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係以在職之員工數為計算基準,定額補貼每名新臺幣四萬元。
2、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之補貼對象,依實際在職之員工人數計算,並以申請日前三十天內給付員工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名員工薪資四成,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
補貼期間: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2、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綜合及甲種旅行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四、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
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
總員工人數清冊,應含姓名、連絡電話及薪資等資料。
(三)
薪資證明。(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需附)
(四)
最近一期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五)
補貼期間之領據(附件二)。
(六)
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
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八)
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從業人員名單。(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需附)
(九)
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期間參與觀光圈行銷推廣踩線活動、主題旅遊年遊程徵選、參加旅展憑證或與公、私部門合作振興國民旅遊,拓展商機作為之憑證。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以下列方式申請:
(一)
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之薪資及營運成本之補貼對象以網路方式申請。
(二)
申請一百十年四月份薪資費用補貼之補貼對象採網路方式申請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方式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前項第二款之補助案件,若同時以網路及紙本方式提出申請,以本局擇一案件逕為審查。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掛號方式申請應於一個月內,網路方式申請應於一週內,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六、經審查依第四點所提送文件,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逾第五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不得有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不得有解散、停業、經本局勒令停業及廢止執照、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且未補足至法定金額、違反勞工法規且情節重大、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紓困補貼等情事。違反規定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及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
補貼對象申請補助時有前項情事或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且未補足至法定金額者,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八、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
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及補助旅行業者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暫停國內旅遊業務,造成旅客解約退費衍生之行政作業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及適用期間:
(一)
補助對象:辦理國人國內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二)
補助國內旅遊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三、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
組團兩天一夜以上國內旅遊解約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旅行業者已招攬之團員總團費百分之五計算,未有退費證明者,不予採計補助費用。
(二)
每家旅行業以申請八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五團,每團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元。
四、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組團國內旅遊最遲應於本局發布暫停出團期間前,完成收取已預定團費或定金。
旅行業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五、旅行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
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每一團一張)【附件一】。
(二)
團體資料總表【附件二】(每一團一張;填具團名、人數、團費、退費金額)。
(三)
領據【附件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國內團體旅遊契約書或訂單證明。
(五)
行程表。
(六)
旅客名單。(含旅客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及退費金額)。
(七)
退費相關證明。
(八)
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本要點受理方式採網路申請或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方式郵寄(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二九○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行業申請為限,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出團日順序以可申請件數額內為優先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若同時以網路及紙本方式提出申請,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七、經審查依第五點所提送文件,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逾第四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依本要點之申請案均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曾擔任國內團體旅遊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領有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之無雇主本國國民或領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止,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共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
四、本要點補貼要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十月辦理安心旅遊或一百零九年十二月至一百十年一月冬季平日團遊期間,曾受旅行業臨時僱用或指派擔任國內兩天一夜以上團體旅遊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並於補貼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同時具有導遊、領隊雙重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補貼。
依本要點申請補貼生計費用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五、符合前點要件規定,且隨團服務之旅遊團曾獲旅行業安心旅遊或冬季平日團遊補貼,及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至六月或七至九月曾獲生計費用補貼者,本局已留存佐證資料,得免經申請,由本局造冊主動撥款。
符合前點要件規定,惟隨團服務之旅遊團未獲旅行業安心旅遊或冬季平日團遊補貼,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至六月或七至九月未曾獲生計費用補貼者,可採線上或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附件一)
(二)
擔任隨團服務相關佐證資料[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註明隨團服務導遊、領隊人員姓名)]。
(三)
本人名義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
領據。(附件二)
(五)
切結書。(附件三)
六、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線上申請者,應於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請;書面申請者,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親自送件者,不予受理。
前項受理期間,本局得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警戒調整,並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
七、申請未依規定程式或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者,得要求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受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合規定後,受補貼對象如有任職於旅行業情事者,已受撥款者,應繳回全部款項。
經本局依第五點第一項規定先行撥款至受補貼對象帳戶,事後查有不符規定情事者,依第八點規定辧理。
八、申請本要點補貼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申請文件內容不實等情事或經本局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結果,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追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涉有法律責任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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