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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文影字第11030150521號

    修正「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影視及流行音樂類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影視及流行音樂類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影視及流行音樂類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及輔導之對象為推展電影、電視、廣播及流行音樂之行政法人,或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高中職學校及大專院校。

    五、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受理本要點補(捐)助申請案,應就下列事項審核,以為准駁:

    (一) 申請案是否有利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輔導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業務之推展。

    (二) 申請案就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之規劃。

    (三) 補(捐)助次數:申請案之活動名稱、目的相同,而活動地點不同者,以一年至多補(捐)助三次為上限。

    (四) 補(捐)助額度:就申請案之重要性、時效性、舉辦規模、預期效益及其他機關補助情形,衡酌補(捐)助額度,且不得逾該申請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但經提報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相關會報、審(評)議委員會審議或因業務需要經敘明理由,並專案奉核補(捐)助金額者,不在此限。

             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核定補(捐)助申請案時,應指定補(捐)助款之使用範圍。

    八、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九、撥款及核銷:

    (一) 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受補(捐)助案件撥款,原則上採活動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因案件性質特殊,且核定之補(捐)助款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得採分期撥款或簽訂書面契約方式辦理;受補(捐)助者報支款項時,應依本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參附件)規定辦理。

    (二) 受補(捐)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或同意補助函所載期限內,備具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收支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抬頭之領據,申請撥補(捐)助款。

    (三) 受補(捐)助者,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原始支出憑證倘經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構)報經本部同意採就地查核方式辦理者,得依本部「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機關學校或團體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收支明細表應列明收入金額、自籌款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金額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十、注意事項:

    (一) 基於政府資源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書申請並獲本部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經費補助者,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項目,本部將取消重複補助部分,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 受補(捐)助者如有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項隱匿不實獲補(捐)助款資格者,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及受補(捐)助者之補(捐)助款受領資格,其已領取補(捐)助款者,受補(捐)助者應於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指定期限內將補(捐)助款項繳回。

    (三) 受補(捐)助者執行活動企畫案,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捐)助比率繳回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受補(捐)助活動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之金額低於原申請活動企畫案所載預估經費數時,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得按補(捐)助比率重新計算補(捐)助額度或廢止原同意補(捐)助之款項。

    (四) 受補(捐)助案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作品或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

    (五) 受補(捐)助者依受補(捐)助申請案所完成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補(捐)助者得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其再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範圍內,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以展現政策推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