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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勞動發創字第1100509163號

    修正「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部分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協助勞工參與政府機關(構)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以維持勞動意願,穩定經濟生活,特訂定本計畫。

    五、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原則規劃工作機會,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一) 依據政策推動需求,提出符合公共利益及增進社會福祉之工作機會。

    (二) 因預算、人力或期程等原因尚未執行之業務。

             政府機關(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起,審認所提出之工作機會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接觸風險,經分署核定後,由用人單位發給防疫津貼。

    六、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發給進用人員,發給方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

    八、本計畫執行期間進用人員應遵守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

             進用人員於上工期間請假者,不得請領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但請公假或公傷假者,不在此限。

    九、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 用人費用:

    1、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八十小時,每人最長以九百六十小時為限。

    2、防疫津貼:依每月工時最高八十小時計算,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用人單位應依進用人員實際上工時數按比例核給。

    3、勞健保費用:進用人員勞健保費之用人單位負擔部分。

    (二) 業務執行費:本署與分署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及分署協調或補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四為限。

    (三) 其他費用:補助各政府機關(構)辦理本計畫申請、彙整、管理、人員進用及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三為限。

    十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終止其所申請之工作機會,並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用人費用:

    (一) 未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 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工作津貼或防疫津貼;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 不實領取、溢領或冒領。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 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工作機會經依第一項規定終止,致停止工作之進用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推介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