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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勞動發訓字第1100508536號

    修正「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第四點、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第四點、第十八點

    部  長 許銘春

     

    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第四點、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四、本計畫訓練課程,應符合促進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發展,並以本署公告者為限(以下簡稱指定訓練課程)。

             前項指定訓練課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捐助之財團法人、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及大專校院(以下簡稱訓練單位)依本計畫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

             第一項指定訓練課程審查項目,包含訓練職類、時數、課程目標、課程內容、就業展望、同職類課程訓練成效及其他經本署認定之項目。

    十八、本計畫實施期間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