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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觀業字第11030017171號

    訂定「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曾擔任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曾依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導遊與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規定獲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生計補貼,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止,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共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免經申請,由本局依留存資料造冊主動撥款。

    五、受本要點補貼生計費用者,不得重複請領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補貼。

    六、受本要點補貼對象,經本局不定期查核,如發現有任職旅行業或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款項。

    七、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