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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航港局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航舶字第1101710389號

    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第三點、第五點

    局  長 葉協隆

     

    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臺特許期限審核原則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航舶字第1101710389號令修正

    三、特許期限審查及許可原則如下:

    (一) 依申請人檢附預定進出港口及遊艇基本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審核並許可其停泊期限。

    (二) 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三) 每年停泊期限滿六個月,申請人有延長停泊需求時,應於期限屆滿前十四日檢附港口管理機關同意停泊文件申請展延;每次特許展延期限以一個月為限。但有特殊原因者,專案許可。

    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