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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農漁字第11013152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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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附訂定「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
一、本事項依漁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訂定之。
二、基於辦理漁船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檢疫,並维護前鎮漁港之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所有漁船停泊前鎮漁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即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所有人應先向高市政府申請核准後,漁船始得進港,並應依規定區域停泊。
(二)
本事項生效前已停泊於前鎮漁港區域內之漁船,漁船所有人應依高雄市政府指示進行移泊或離港。
三、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規定處罰之。進港漁船未依規定區域停泊者,高雄市政府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逕予移泊;其費用,由漁船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前鎮漁港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漁船停泊應遵行事項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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