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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令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觀旅字第110500078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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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
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
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三)
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
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公告。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團體訂單取消確認書(詳附件三)、領據(詳附件四)及切結書(詳附件五),並檢附前點第三款所定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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