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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公路總局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路運大字第1100074630B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資補貼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資補貼要點」第五點

    局  長 許鉦漳

     

    交通部公路總局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駕駛人薪資補貼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第三點駕駛人或代僱駕駛補助資格條件如下:

    (一) 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仍屬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與職業小型車以上駕駛執照,及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個人計程車行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環保回收、報停、報廢、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或持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核定補助函;除經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登記有案之輪替駕駛外,以一車一人為限。

    2、計程車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有效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及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環保回收、報停、報廢、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或持有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核定補助函。

    3、計程車公司(行號)僱用之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4、承租計程車公司(行號)車輛之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租用日數達十五日之租用契約,並以一車至多二人為限。

    5、個人計程車行駕駛人、合作社計程車駕駛人或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在案之自備車輛參與經營駕駛人之所屬車輛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辦理已環保回收、報停、報廢、繳銷、註銷之異動登記,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前重新取得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者,得不受第一目及第二目之限制由受理機關認定之。

    (二) 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領有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仍屬有效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與職業大客車等級以上駕駛執照外,及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司僱用之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2、與公司間有營運服務關係契約之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有效之營運服務關係契約,並駕駛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遊覽車(不含已環保回收、報停、報廢、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每車補貼以一人為限。

    (三) 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由小客車租賃業者所屬之代僱駕駛人,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在職,並具備職業小型車等級以上駕駛執照外,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司僱用之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公司投保之勞工保險證明或薪資證明。

    2、與公司間有營運服務關係契約之駕駛人: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有效之營運服務關係契約,與駕駛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一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租賃小客車或租賃小客貨車(不含已環保回收、報停、報廢、繳銷、吊銷、註銷牌照之車輛),及具備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間每月出勤日數達十五日以上之營運紀錄,每車補貼以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