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曾文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曾文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
部 長 王美花
曾文水庫運用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運轉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下簡稱嘉南管理處)之烏山頭水庫串聯運用。
八、本水庫洩放之水,除供楠西、玉井地區家用及公共給水及下游水權人使用外,均由新東口攔河堰或東口導水堰攔截,經新東口取水口或東口取水口導至烏山頭水庫調節後,由嘉南管理處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標的之計畫需要放供。
十、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蓄水量超過上限時,得視各標的需要,超量供應。
(二)
蓄水量在上限與下限之間時應按各標的基準供水量供應。
(三)
蓄水量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供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應。
(四)
蓄水量在嚴重下限以下時,家用及公共給水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應,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水量則按基準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應。
(五)
依第三款至四款規定縮減各標的用水,水庫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時,應視當時情況,依各標的縮減方式再縮減分配供應,或由南水局、嘉南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等協商辦理。
(六)
依第三款至第五款各標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異水量以移用水量補注之。
十一、本水庫洩放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與工業用水之水量,應經由曾文發電廠發電後放出。但不能或不宜經曾文發電廠放水,或發電放水量不足農業用水需要時,得由永久河道放水道、防淤隧道或溢洪道放水。
十三、嘉南管理處及自來水公司應於營運年度開始前,擬定年度用水計畫送南水局。南水局得邀請相關單位協商後辦理。
十五、本水庫家用及公共給水與工業用水以供應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地區內所需之原水為限,需調度農業用水時,依本部訂定之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公共給水之原水,應售予自來水公司。但自來水公司尚未供水地區,得由本水庫供給原水;工業用水之原水,以不妨礙自來水公司給水計畫為原則,由南水局專案報本部核准後供應之。
給水用戶應與南水局簽訂供水契約後由本水庫按約供水。移用其他標的分配水量時,應先徵詢該標的同意並預先擬定移用水計畫,送南水局及嘉南管理處參考配合運用或輸送。如供水需利用嘉南管理處之設施時,應洽得嘉南管理處同意。
二十、南水局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時,應於放水開始二小時前,廣播放水警報,並以電話及傳真通報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嘉南管理處,迅速轉知下游居民遠離河川區域,以策安全。
二十六、本水庫實施緊急運轉時,應依第二十點規定通知及通報。但無法事先通知及通報時,應立即播放警報。
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三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三、本水庫主要設施及相關水門如下:
(一)
大壩:分區滾壓土石壩,壩高一百三十四公尺,壩長四百公尺,壩頂標高二百三十六公尺。
(二)
溢洪道:閘門控制溢流式,後接洩槽。堰頂標高二百十一公尺,設弧形閘門三座,每座寬十五公尺、高二十.八二三公尺,編號由右岸向左依序為第一號至第三號。最大放水流量為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五秒立方公尺。
(三)
防淤隧道:閘門控制式,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七十五公尺,設控制閘門及維修閘門各一座。控制閘門為弧形閘門,寬六.八公尺、高六.八公尺;維修閘門為直立式閘門,寬六.八公尺、高七.七公尺。最低運轉水位為標高二百零二.五公尺。最大放水流量為一千零七十秒立方公尺。
(四)
取出水工:
1、取水塔:斜依式取水塔,位於大壩左岸,後接發電放水路及永久河道放水道。
(1)
發電放水路取水閘門:寬三.二公尺、高五.○公尺固定輪閘門一座,進口中心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
(2)
永久河道放水道取水閘門:寬三.二公尺、高六.二公尺固定輪閘門一座,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五十五公尺。
2、發電放水路:出口設垂直滑動閘門一座,寬六.○公尺、高四.五公尺,進口中心標高一百六十五公尺,設計流量五十六秒立方公尺。
3、永久河道放水道:出口設射流閘門及環滑閘門各二組,閘門直徑一.九五公尺,進口中心標高一百五十五公尺。最大放水流量為一百八十秒立方公尺。
(五)
發電廠:裝機容量五萬瓩,經由發電放水路供水發電,最低發電水位標高一百七十一公尺。
(六)
東口導水堰:長(包括排砂道)二百十公尺,高七.四公尺,堰頂標高八十七公尺,於右岸設固定輪式排砂閘門二座,每座寬十公尺,高四.三公尺,底檻標高八十三公尺,由右向左編號為第一號及第二號閘門。
九、各閘門之操作測試得視情況實施有水試操作或無水試操作,有水試操作閘門開度以新東口攔河堰不溢流為原則,無水試操作得採全開或全閉操作。
十、放水警報之配合操作規定如下:
(一)
執行調節性放水或防洪運轉,經溢洪道、防淤隧道或取出水工放水至下游時,於預定放水前二小時,應對下游發布放水警報至開始放水後三十分鐘止,並依本水庫運用要點規定通知或通報相關單位。
(二)
蓄水利用運轉時,曾文發電廠開始取水發電或開啟防淤隧道閘門、永久河道放水道射流閘門、溢洪道閘門前一小時,由曾文發電廠實施放水廣播。
(三)
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以電話及傳真通知,於新東口攔河堰溢流或放水至下游河道前一小時應對下游河道實施放水廣播。
(四)
各閘門有水操作測試前一小時,由曾文發電廠實施放水廣播。
(五)
依前四款規定發布放水警報後,閘門開度之調整或增減放流量時,不再發布警報、廣播、通知或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