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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臺教人(二)字第1100078758B號

    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及「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

    附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及「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五 條  運動產業及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體育運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協調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二、運動產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執行與輔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

    三、運動產業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四、運動事業之獎勵、獎助及輔導。

    五、運動彩券發行之規劃、執行及輔導。

    六、運動發展基金之推動、籌措及運用。

    七、運動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八、體育基金會與公益信託之審核、登記及輔導。

    九、本署法令之整理、編纂,研考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諮詢及研擬。

    十、其他有關運動產業及綜合規劃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請參見PDF)

    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六條及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