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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農授漁字第1101325717A號

    修正「一百十年度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一百十年度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第六點、第七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一百十年度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一、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之一、未於前二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登記者,漁業人應於一百十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填具登記書(同附件二)向所屬區漁會登記,由區漁會將登記名單送本會,本會依各區漁會登記數量及下列順位核定:

    (一) 第一順位:舢舨、漁筏。

    (二) 第二順位: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

    (三) 第三順位:前二款以外漁船。

                     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核定後之剩餘台數,不足以分配第三順位漁船時,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經依第五點或前點核定補助之漁船漁業人應於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購買並裝設AIS後,填具申請書(同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會提出申請:

    (一) 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二) AIS發票正本(應於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開立)。

    七、區漁會辦理事項:

    (一) 依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審查受理之申請案,彙整合格及不合格名單,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彙整名單送本會核定。經本會核定名單後,將補助款一次撥付合格申請人。

    (二) 一百十年六月十日前彙整第五點登記名冊送本會核定。本會於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將核定名單提供漁會通知漁業人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

    (三) 一百十年八月五日前彙整第五點之一登記名冊送本會核定。本會於一百十年八月十五日前將核定名單提供漁會通知漁業人依前點規定申請補助。

     

    附件(請參見PDF)